地点:柏庐大桥桥北西边
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能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罚么?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
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此帖被xiaoxiaohust在2023-10-10 10:5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