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太阳湖大花园钻石湾小区业主王某,以其小区业委会发布《关于太阳湖大花园钻石湾物业服务评价征询结果的通告》《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太阳湖大花园钻石湾物业招标服务公司选择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系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王某作为个人业主不具备单独起诉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
王某仍然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0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江苏省高院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业委会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的相关公告和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初步证据,其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