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不限制购买套数、面积,房票结算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人持有一张及以上房票的,在房票的有效期内,可以叠加使用结算。
第十七条 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八条 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房票使用人严禁对房票进行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建局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区镇可参照执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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