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昆山。江苏高院公开一起案例,2019年10月,李某入职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若李某离职,其应在一年内受到竞业限制,但并未签订相关书面文件。2021年3月,李某离职,并于当月入职另一公司。前公司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李某补发了60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模具公司认为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相关违约金43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事的工作不需要具备技工职业证书,其工资收入处于昆山地区同类技术工种平均工资水平,可以判断其身份为普通技术员。模具公司向李某支付的6000元款项不具备竞业限制补偿金性质。最终,法院驳回某模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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