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冷菜厨师,他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分配的工作任务。
协议还约定,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某从餐饮公司离职,后来先后入职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及冷菜厨师工作。
2023年4月,餐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但在刘某离职后,餐饮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其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对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