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法官介绍,本案涉及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特点在于:
致害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置或管理瑕疵。
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且其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本案中,卢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其没有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涉案房屋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管理人等主体除了对车主进行合理赔偿之外,还应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精神,积极排查整治潜在隐患。
法官提示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房屋状况尽到维护保养的责任,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保持租赁物的安全适租状态,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