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能够预见到消费者与动物接触过程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当对店内消费者及动物进行观察,对消费者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及时提醒和劝阻,从而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人身安全。即使被告在原告进店时告知了不能强抱动物、摸肚子和尾巴,亦不能免除其在原告与动物互动、投喂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原告不慎被猫抓伤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同时,因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原告与宠物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在购票后即自行离开,留下仅九岁的原告独自与宠物接触,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承担的责任。根据本案发生的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