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7日,张某(乙方)与某健康管理公司(甲方)签订《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购买足腿经络一套,金额为580元,并在该店内以会员价接受相关服务,次数为12次。
时至2024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18份《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陆续购**下焦、十四经络、腰腹、肝*同*、局部淋巴、补阳大师等项目产品,总价50余万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会员价向张某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顾客(服务消耗)档案》记载各项服务内容和次数,由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张某签字确认。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某健康管理公司赠送张某各项服务十余次,均在《顾客(服务消耗)档案》有记载。2024年8月,张某不再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提出按照会员价计算已消费服务项目,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某健康管理公司则主张与张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为张某提供的服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应退还张某款项。如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张某已消费服务项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