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
    
    
        拖欠供货商款项
    
    
        这些企业破产清算后
    
    
        相关责任人虚构债权
    
    
        私自转移千万财产
    
    
        拒不配合清算
    
    
        ……
    
    
        
    
    
        昆山官方出手
    
    
        严厉打击
    
    
        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行为
    
    
        判刑、拘留…
    
    
        这些人栽了!
    
    
        
    
    
    
    
        当公司经营不善
    
    
        拖欠了无法偿清的债务
    
    
        不少企业选择破产清算
    
    
        为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
    
    
        在困境企业有效救治
    
    
        有序出清中的作用
    
    
        昆山法院成立了
    
    
        全国首家企业重整服务中心
    
    
        
    
    
    
        
    
    
        近三年来
    
    
        昆山法院在办理破产过程中
    
    
        依法将9起涉嫌犯罪的逃废债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11名相关人员
    
    
        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并成功追回财产5300万元
    
    
        
    
    
    
        
    
    
        
            
                
                
                    
                        张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被法院判决须向债权人返还货款130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扣了该商贸公司1000余万元财产。在被执行过程中,张某利用该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1200万元的银行往来流水,虚构合同等系列文书,由贸易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商贸公司配合认可诉讼请求,双方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商贸公司结欠贸易公司1200万元及利息。后张某串通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意图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参与分配,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查破产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该笔债权存在虚构嫌疑,遂裁定不予受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律文书,妨害了司法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某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某贸易公司及某商贸公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年初,注册资本5000万元,均为认缴,两名自然人股东中,吴某持股51%,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37名员工工资共计20余万元,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吴某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资到50万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员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车辆等登记情况,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经员工申请,法院裁定将该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通知吴某将公章、账册和财务资料移交破产管理人。吴某回复称,公章已经遗失,破产管理人遂登报挂失公章。然而,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发现该公司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再度减资到1万元。法院传唤吴某至法院,吴某对其故意减资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示悔过,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最终认定减资不发生效力,吴某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拖欠劳动报酬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等负债,经裁决后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仅发现该公司有机器设备,且经处置后不足以清偿金融抵押债权,后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迅速指定管理人,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
                        
                        
                            
                        
                        
                            经查实,该公司股东出资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拆借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接续转账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形成了出资流水,在完成验资后又在2天内通过多个账户接力转回到该出借资金的第三方账户,并由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了利息,利息标准符合“过桥资金”的普遍利率标准。这一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对总计3000万元的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承担返还责任,为公司债权人挽回了损失。判决后在法院和管理人督促下,该股东全额履行了判决义务。
                        
                    
                
            
        
        
            
        
        
        
            
        
        
            
                
                    
                    
                        
                            某模具公司由何某某、宋某某设立并共同经营,何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担任财务负责人。该公司因拖欠数十名员工工资和数十家供应商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何某某、宋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需承担配合清算等义务。但二人未按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财务资料及应收款明细,也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何某某、宋某某擅自对外收取了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未掌握信息的94万余元应收款,并转移、使用,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掌握了事实情况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某、宋某某构成妨害清算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将款项全部退赔至破产管理专用账户,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昆山严厉打击
        
        
            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等破产程序中
        
        
            发现的违法、不诚信行为
        
        
            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维护破产制度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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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