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标高+50米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为下界限,高差60米;
3.竞得人须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地表配套使用的,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不计入地表容积率,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及储藏室,其中储藏室面积按不大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计。
4.该地块商业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6900平方米,且不大于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40%,建成后不得分割销售和分割转让。本地块内的住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和景观绿化应同步开工建设和竣工交付。
5.商住项目须同步开工。商业竣工验收前住宅可预售建筑面积不超过住宅总可售建筑面积的90%。
6.本次公告地块不得建设私家庄园和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