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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换过工作、
在不同城市缴过养老保险的朋友
退休前都会遇到一个问题
——我的待遇领取地在哪里?
近日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就这个问题为大家答疑
先来看几个案例:
情况一:最后参保地为户籍所在地
王叔叔是苏州户籍,之前在深圳缴了11年养老保险,退休前回到苏州工作并继续缴费。他达到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户籍地),所以苏州就是他的待遇领取地。
相关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情况二:最后参保地非户籍所在地,但在当地已缴满10年
赵叔叔是安徽户籍,来苏州工作多年并缴了20年养老保险。他达到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非户籍地),但已缴满10年,所以苏州就是他的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情况三:最后参保地非户籍所在地,且在当地未缴满10年
钱阿姨是河北户籍,先在上海缴了13年养老保险,之后到苏州工作并缴了7年。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但苏州未满10年,而上海已满10年——所以上海是她的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情况四:在各地都没缴满10年
李阿姨是安徽户籍,在江苏、浙江、上海都缴过养老保险,分别缴了4年、6年、8年,没有一个地方满10年。那么无论她最后在哪工作,最终都要回户籍地安徽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结一下
规则其实很简单
↓
温馨提示:
1.上述规则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省一级待遇领取地,户籍以省为单位。
2.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江苏省的,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上面方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外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省,且在江苏省各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以在江苏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3.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缴地为待遇领取地。
4.待遇领取地确定在外省的,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照该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认待遇领取地,是办理退休手续的第一步。即将退休的朋友,可以对照自己的缴费记录提前确认,并在退休前将所有参保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确保退休手续顺利办理。
来源:苏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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