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村民甲结婚后被村集体进行了分户。分户后,甲与妻儿三人得到土地确权,取得了村小组农户责任田地划分,公安机关也向村民甲及其妻儿三人颁发了标有户号的农业家庭户口簿。从此,村民甲开始与父母各种各的承包地,向政府粮管部门上交公粮任务与父母家也是各交各的,每年村集体也是按户向村民甲收取“二金一费”等农户管理费。
村民甲被分户确权后,因经济拮据缺少建房资金一直寄宿在其父母家,未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如今村民甲父母的宅基地房子被拆迁征收,村民甲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在未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得知同村村民乙有意退出宅基地,愿意向本村村民出售自己的房屋。村民甲学习了《国家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目前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是“一户一宅”。为稳妥起见,村民甲再咨询了BeiJjing的数位律师,将相关情况向他(她)}们叙述,得到一致答复:任何农民只要与父母分了户并经村集体土地(责任田地)确权,就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划拨,有权享受所在村宅基地使用资格。
随后,村民甲与村民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同时也邀请了同村数位乡邻在协议上签字见证。村民乙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腾空向村民甲作了移交,村民甲在接收房屋后去村里申办农村房屋所有权产权变更,村委会却拒绝在甲乙房屋买卖协议上盖章核准,村委会干部说这种事情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盖公章需要镇政府领导的批准,对于此事镇政府领导需要yanjiu。
前段时间,村委会与镇里相关单位协调邀请了一位官方的D律师过来给村民甲“普法”。D律师看了甲乙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得知村民甲有独立农业家庭户号,竟然开始满嘴跑火车说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号不合法;村民甲乙二户之间农村房屋买卖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还对甲说虽然你在村集体土地流转前就取得土地确权(每年按户上交了公粮任务),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也不能买同村人的房屋。村民甲闻言笑着反问:D律师,我们老百姓不太懂法,我想请问如果一户农民在得到村土地确权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在没有享受宅基地权利的情况下,自己掏腰包有偿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尚不合法的话?那么请你解释一下《国家土地法》六十二条的“一户一宅”是怎么回事?《SZ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也是假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国家户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按你的说法,这些法律都是糊弄老百姓的?然后对方感觉自己那番说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也站不住脚,就开始支支吾吾,嗯嗯啊啊……含糊其辞,最后竟然说这种事情不大好讲(判断)。
活了半辈子,见过不要脸的人有很多,但从没见过你这么会满嘴跑火车的律师。
以上情节,纯属虚构。如有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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