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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快递柜租金
等收益又去了哪里?”
“物业费年年交,到底花在哪了?”
作为业主
你是否也有过这些疑虑?
❓
近日,多位网友
就因小区公共收益去向成谜
发帖控诉物业!
👇
公共收益去向成谜
物业不愿意公开明细账目
拒绝移交公共收益
……
真是听着就让人火大
难道就只能忍气吞声吗?
当然不!
昆山已有案例
这小区物业被告上法院!
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
判决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
拒绝公开公共收益原始资料
有力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
小伟购买某小区房产并登记成为业主
此后
他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
公开小区公共收益
相关原始资料
包括广告位租赁、停车位出租等
公共收益的原始合同、发票
及收支原始凭证等
物业公司则以
“原始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
拒绝提供具体资料
仅公开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等概括性信息
物业公司公开的公共收益结算明细、收支统计表(部分)
小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
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知情权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物业公司
向其公开案涉小区
公共收益相关的原始资料
包括系统电子文档、合同、收入的
原始记录凭证
与按月列明的收入明细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
实际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
并产生公共收益
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享有知情权
小伟自2023年12月成为业主后,依法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有权要求了解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小伟主张公开的 “收入电子明细、合同、原始凭证”等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均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核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物业必须定期公开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组成部分。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收益结果的公示,更需通过原始资料验证收益的真实性、合理性。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原始凭证涉及商业秘密” 抗辩,法院认为,公共收益来源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其相关合同及收入凭证记录中虽可能包含第三方信息,但该信息与业主共有权益绑定,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 和“保密必要性”,不能成为阻碍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理由。
综上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
向原告小伟提供
2023 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
案涉小区公共收益收入明细
(按月列明,含收入项目、金额、支付方)
相关合同或协议
以及入账原始凭证
(包括发票、银行回单、收据等)
供其查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回法院一锤定音:
业主有权刨根问底!
比如广告公司和物业签的原始合同
到底多少钱一份
银行流水单、收款收据这些核心证据
业主都有权亲自查阅
所以,这个判决简直给广大业主
送了一把“尚方宝剑”
以后再遇到物业藏着掖着
咱就可以挺直腰板了
这不仅是维护自己的钱包
更是让物业公司明白
服务得透明,账目得清楚
别总想着糊弄业主!
扩散!提醒更多人!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物业融合法庭等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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